《表9 全国检察机关批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情况统计(单位: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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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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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9对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统计,逮捕占提起公诉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相较于2008年,案件比例下降了20.9%、人数比例下降了20.14%;而批捕、决定逮捕的案件数量却呈逐年上升趋势。[28]这明显与上述我国的“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顺承关系模式相悖。原因在于: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以往仅需行政处罚的“危险驾驶”和“扒窃”行为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大量的轻微犯罪行为入刑。其中,大量未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增加了提起公诉案件的总量;二是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使部分地方检察院侦监部门对审查批捕条件把关变严,以至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数量相较以往有所下降。实务中,出现了因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及时,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问题。不过,针对采取逮捕措施后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或协调过程中要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意愿仍然非常强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以调查权取代侦查权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将会呈现一种全新的“调查—公诉”模式,与以往的“侦查—公诉”模式相比,主要特征是检察院以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审查对象。由于已对被追诉人采取实质上的强制措施,所以对其作不起诉的决定将极为困难。这与当前监察机关的特殊地位,监察权的政治属性,以及预先公布立案决定等因素紧密相关。但是,这一全新模式可能引发多种隐忧,尤其是调查中心主义格局或将呈现,导致非典型错案风险的增加和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弱化。[29]我国侦诉审各机关之间的制约是一种失衡的单向制约,而非一种在力度和范围上平衡的双向制约。这种非均衡制约使得诉、审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结论持整体认同态势,并在诉讼程序上形成侦查机关制约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制约审判机关的逆向制约关系。在此反向制约模式下,侦查阶段的结论尤其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般对后续程序的展开和判决结果的生成具有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