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作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情况统计(6)》

《表8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作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情况统计(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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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权力与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博弈——基于S省M市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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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2013年1月1日后,检察机关方有权力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因而在2009-2012年间,附条件不起诉不可能存在数据,但又不是为零,进而笔者对其作空格处理,以与2013年后的数据(可能为零)区别。

根据表8可见:(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范围虽然仍然占据主流(一直保持在90%以上),但随着法典、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本的生效、司法实践的渐次展开,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其中也占据了一定比例,并有增加的趋势。(2)就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言,两级检察院基本上保持在15件左右,考虑到M市有11个基层检察院,平均每一个基层院不到两个不起诉的案件,而且从2011年起一直没有大幅增加(不仅仅是绝对数,即使在比例上均没有大幅增加),而且法律文本不断扩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的范围的情况下,这一比例和绝对数可以说该制度之司法实践的确是停滞不前。(3)从2013年起,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始出现,但全市两级检察院对此更审慎,2013年只有1件,2014年也只有2件,2015年可能会有所增加(因为上半年就已经达到2件),但绝对数仍然偏少。进而言之,2012年之后,法律赋予检察官更多的权力以最大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既有司法实践表明检察官并未主动、积极行使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