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部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主体的“级别”》
现阶段,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让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提起诉讼,既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尽快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于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可能面临的一些障碍,可以“参照原自侦案件上提一级的办案模式,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立案的方式进行督促解决。”(21)值得注意的是,在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之后,应对其有权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做出规定。在这方面,可借鉴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公共利益划分为“私化的公共利益”和“纯粹的公共利益”,(22)前者主要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者由于没有牵涉到具体公民的权益,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图表编号 | XD00159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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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15 |
作者 | 杨雅妮 |
绘制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