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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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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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怎样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是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93.54%的人认为初步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其中,27.53%的受访者以为,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明。9.63%的受访者以为,检察机关应负责提供其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了诉前程序,向有权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于法定期限内,有权机关仍没有依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者纠正自己不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62.84%的受访者以为,上述两个材料均要提供(表2)。据实践中的判决来看,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要么是赢得诉讼,要么是认为行政机关采取了足够的补救措施,已经消除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而在法院判决之前撤回起诉。[3]令人担忧的是,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极少被人民法院否决,这很有可能增加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任意性,造成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