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机关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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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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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看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但其内容和目的与环境公益诉讼有着高度的重合性。区别在于一个是由省、市政府提起,一个是由检察机关提起(不考虑社会组织的情形下)。但是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本身就具有先天的优势,实际上很难与环境侵权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磋商,而且这其中还涉及政府自身的利益。在检察机关本身就负担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权下,再赋予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略显冗乱。本质上而言,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都是一样的,根源上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区别在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时,国家成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国家;而政府代表国家起诉时,政府成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国家和政府(其中可能包含了一部分政府的“私主体利益”)。但从社会分工和效率的角度来看,还是应当将这类案件划归为检察机关(政府的律师)的职能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