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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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同属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功能上相类似。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制度都先行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见表3),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提供依据。对比二者,可发现存在以下区别。
图表编号 | XD002526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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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10 |
作者 | 黄大芬、张辉 |
绘制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