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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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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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同属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功能上相类似。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制度都先行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见表3),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提供依据。对比二者,可发现存在以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