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行政和解、先行赔付、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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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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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证、准备并推进证券行政和解制度试点时,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认为,证券行政和解“有利于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有利于尽快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根本减少和平息行政争议;有利于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56]5年试点,仅有两个案例,理论分析、制度预期与试点实践形成极大的反差,何谈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效率,其问题出在哪里?需要进一步讨论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