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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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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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所保护公益相似甚至相同时,如何进行程序的选择呢?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要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与美国泛司法化不同,我国实际上是泛行政化的体制,这就意味着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公共利益往往比诉讼更为有效。救济手段出现竞合时,应当选择更为高效的方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必要性由此凸显,如果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一高效方式来保护公益,就没有必要通过提起诉讼这一兜底方式。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高效作用,设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十分有必要。相较而言,在目前我国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必要性就有所欠缺,尤其是在救济手段同为诉讼并且诉讼旨在保护公益而非救济私益时,没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置于后置位作为保护公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取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限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