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地区“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规范规定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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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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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法律规范供给不足。2015年以来,各地以《试点方案》为基础并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定或细则。因各地检察公益诉讼实施决定或细则数量庞大,为确保研究文本的科学性和可参考性,笔者从2015-2020年的时间跨度中选择东北地区的黑龙江、辽宁,华北地区的河北、河南、内蒙古,华南地区的湖南、湖北、广西、广东,西北地区的陕西、宁夏、新疆,华东地区的上海、浙江,西南地区的重庆、云南等“省”一级别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见表1)。结果显示:各地对于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均采用“列举+抽象”的立法技术,对重点推进的领域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而对理论上和实践中可以拓展的领域以“抽象”的方式规定并留有灵活空间。但是,各地在拓展具有地方特色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同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公益的检察保护予以足够重视,仅有重庆、云南、辽宁、新疆四地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其他地区的办案部门只能通过解释“抽象式立法”来扩张公益诉讼保护的法理空间,且需获得上级领导对公益诉讼探索的支持,不仅不利于调动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也使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陷入“于法无据”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