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规范性文件关于排污企业与治理第三方侵权责任划分的主要规定》

《表1 部分规范性文件关于排污企业与治理第三方侵权责任划分的主要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的划分——德国环境设备责任的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从国家层面明确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文件。该《意见》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何谓“主体责任”?该《意见》并无具体解释,仅是规定要“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颁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环保部《实施意见》),在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排污企业与治理第三方的责任划分问题规定不尽相同(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