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国家及地区社会办医设立准入规定比较》

《表1 部分国家及地区社会办医设立准入规定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部分国家及地区社会办医准入现状及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社会办医在部分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主要有两种方式:(1)申请备案型:以社会办医申请人向相关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向其备案,即可成立(如日本)。这种准入以申请人的办医申请为主要程序,手续相对宽松,程序简单,简便易行,有利于减少社会办医的时间成本。(2)法定许可型:以国内的法律或法定审批机构为主要依据,依据法定职权强化社会办医的准入审批,法定许可成为社会办医的必要前提条件(如德国、美国、英国等)。总体而言,部分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办医市场准入有明晰的要求也较为灵活,在立法保障、规划设置和审批监管方面值得借鉴,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