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部分同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的规定》
20世纪末,面对我国企业不参保、瞒报甚至拒绝缴纳社保费等问题,国务院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公民参与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权利,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暂行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社保费的征收主体、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内容。该《暂行条例》不仅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社保费的征收,还扩大了社保的覆盖面、保证了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营,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它详细规定了社保费的征缴、经办、监督、救济等征管制度,如在监管方面,《社会保险法》具体规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由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社会监督,标志着我国社保费征管制度正式走上了法治的道路。除了上述两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外,我国还颁布了许多同社保费征管有关的规定(如表1)。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的基本框架,(1)并构建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察稽核、先行支付等法律制度。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实践的不断变化,现行的制度安排出现了一些与实际脱节的地方。
图表编号 | XD0010909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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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5 |
作者 | 胡海、王海涛 |
绘制单位 | 湖南省委党校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