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缴费主体的法律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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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理论证成与构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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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共担、比例商定原则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筹集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但具体比例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在负担共担原则下,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和职工对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在比例商定原则下,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具体缴费比例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几种社会保障制度中,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外,其余几项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见表1)。在当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位是政府主导,其基金组成不但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也有政府补贴存在;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中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以用人单位为主导,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可见,不管是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来看,还是仅以养老保险制度为立足点,我国一直秉持负担共担原则。同时,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居多的现状,以及秉持为企业降费减税的改革理念,构建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承继负担共担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