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现行的核应急相关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安全导则和管理规定》
我国核电发展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在秦山、大亚湾核电站建设之初,就开始了核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影响。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颁布,规定了核事故应急的指导方针、遵循原则和具体措施,核事故应急的法制化之路正式开启。随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安全导则、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如HAF002/01-1998《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响应》、HAD002/05-1992《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等。经过多年立法工作的推进,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作为规定核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顶层法律规定了核事故应急的总体要求。此外,我国在1984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了《核事故及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多项公约,承担着对本国核电发展的安全责任以及核事故国际通报、国际救援的义务。经过3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应本国国情的国家、地方、核电厂营运单位三级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核事故应急领域的立法也初具规模,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主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导则和管理规定见表1,涵盖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的一般要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公众防护、应急报告、应急演习、放射环境管理、医学应急管理、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等方面。
图表编号 | XD00651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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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慧玲、石磊、马强、郭碧欣 |
绘制单位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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