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省级油气监管相关的规定》
油气资源为国家一级管理,省级管理部门主要依照国家相关油气资源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并无单独的制度建设。我国油气资源管理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修正)[14]为核心,内含于整个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油气督察工作制度对省级监管工作有一些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中对于省级监管的表述大多还是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要求中笼统地提及,表述不多(表1)。
图表编号 | XD0021558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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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5 |
作者 | 蒙春、张烨、陆朝晖、郭晓中、卜小平、文雅萍 |
绘制单位 | 页岩气勘探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自然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页岩气勘探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自然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页岩气勘探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自然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页岩气勘探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自然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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