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入市主体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分析》
在政策文件中对于入市主体均没有明确规定,即经过合法授权的有资格的主体即可以代表农民集体形式入市的相关权利。目前各地区的做法尽管不统一,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更宜成立相关土地联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便明确产权。
图表编号 | XD007027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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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1 |
作者 | 陈洁斌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在政策文件中对于入市主体均没有明确规定,即经过合法授权的有资格的主体即可以代表农民集体形式入市的相关权利。目前各地区的做法尽管不统一,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更宜成立相关土地联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便明确产权。
图表编号 | XD007027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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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1 |
作者 | 陈洁斌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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