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集体土地入市实施主体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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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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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普适程度高的入市实施主体运行成本低、专业化程度低;专业化程度高的入市实施主体,运行成本也会高,反过来又拉低了普适程度,因此,很难用孰优孰劣去评判这些入市实施主体。但从合法性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明确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主体,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机构、土地联营公司和整备中心是合法市场主体,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也有法律依据。乡(镇)政府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则缺少法律依据,应该是入市实施主体中极力避免的一种情况(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