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1 5 个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之间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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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转让权改革的深化与突破——基于2018年“千人百村”调查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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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策文件整理,例如:《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网址:http://www.nanhai.gd.cn/cms/html/7965/column_7965_1.html。

首先,“入市”试点改革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障碍,制度安排的改变显化了土地价值,从而推动各试点地区加快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同时,农民实质参与机制及合理公平的增值收益分配格局有待形成和完善。从改革实践来看,截至2018年12月,“三项改革”开展四年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调节金平均占比约11.13%,试点地区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1)。尽管在试点推动下,各地区都努力探索更公平的国家—集体分配办法,但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缺乏科学依据,分享比例差异很大,利益分配方案都存在各种问题(严金明等,2018;何芳等,2019),如调节金的征收基数仍然采取双轨制(总价或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及土地成本的确定存在困难等(表10)。同时,“入市”制度安排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原则——从“留归集体”到“壮大集体”,在进行实践的试点中,留在村集体的收益比例大致在20%~35%之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