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部分试点地区做法及用途管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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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基本导向、认识误区与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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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作者实际调研绘制。

第三,在所谓的土地用途管制中,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否可以二次转让、到期是否可以自动续期等附加规定。这在国有建设用地中都规定得较为完善,但反映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环节中,依旧缺乏相应法律规制和准则,很多试点地区仍然只能依据出台的临时条例予以执行。从前期试点的15个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地区反馈回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交易期限限定在20~50年,且不可二次转让,期限届满时是否可以续期则不明确(见表1)。而对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期限普遍在40~70年,高于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同时,对于城镇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其他类型土地则需依法申请续期均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在管制附加条款上的巨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