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
对于所有已有入市成功案例的试点地区,除了广东南海对于以入股、出租形式参与流转的形式、广西北流市对工矿仓储类用地不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规定以外,地方政府均以土地增值收益调剂金的形式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费用。从各地的试点规定来看,除了中央文件规定的收取3%—5%的契税以外,各地区对于税收制度没有另外的细化规定,但是各试点文件均列明土地增值收益调剂金属于非税收入。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收益调剂金的规定因地制宜,以当地土地价值为基准,融入地方特色调节收取,比如说海南省将旅游用地单独列明收取调剂金。而土地调剂金的比例呈现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相关的特点,越是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对于调节金的比例规定得越小,越是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对于调节金的规定比例越大。
图表编号 | XD007027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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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1 |
作者 | 陈洁斌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