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大足区土地增值收益与基准地价挂后的调节金征收标准测算(万元/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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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准地价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核算——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
由表4可见,以基准地价代替土地成本后,增值额和调节金均显著上涨,原因在于基准地价与土地实际成本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为了实现两者的顺利挂钩,一方面可依据基准地价与土地成本的关系,调整现行基准地价水平,使其与土地成本相当;另一方面可依据前后调节金的比值关系,对现有调节金标准进行下调,确定新的调节金标准,见表5。
图表编号 | XD001205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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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任玉龙、牛德利、郑财贵 |
绘制单位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重庆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地政策实证研究基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重庆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地政策实证研究基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重庆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地政策实证研究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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