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生效双边投资条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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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投资条约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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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示年份为条约签署年份。#表中国家简称:摩—摩尔多瓦;亚—亚美尼亚;白—白俄罗斯;塔—塔吉克斯坦;乌—乌兹别克斯坦;吉—吉尔吉斯斯坦;哈—哈萨克斯坦;俄—俄罗斯;中—中国;阿—阿富汗;印—印度;伊—伊朗;蒙—蒙古;巴—巴基斯坦。§该年份指签订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年份,

区域内各国相互间已生效双边投资条约情况见表1。由表中可见:首先,如果只考虑双边投资条约,要形成覆盖所有本区域各国的投资条约网络需要有91个双边投资条约,现已生效的有52个,占应有条约的57.1%。如果考虑多边和区域投资条约,目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区域内国家签署或加入的,只有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投资章节和能源宪章条约。鉴于后一个条约只涉及能源领域的投资,不具有普遍保护的效果,故这里不予考虑。把前一个条约视为已经建立投资条约网络,则目前的投资条约网络覆盖率为61.5%。其次,通过投资条约,一国能够对本国在区域内的投资进行保护的范围最大的是中国,除阿富汗外,中国与区域内其他12个国家均缔结了投资条约。其后依次是伊朗(10件)、印度(9件)和哈萨克斯坦(9件)。保护范围最小的是阿富汗,仅与伊朗签订了1个投资条约。最后,按照各国在上合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中的地位,将其分为不同的国家集团。各集团间投资条约覆盖情况分别以是否考虑区域条约计,如表2、表3所示。不考虑区域条约,则其中覆盖率最高的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75%),此后依次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72.2%),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66.7%)。条约覆盖率最低的是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40%)、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0%)、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3.5%)。如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这一区域条约,则其中覆盖率最高的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100%),此后依次是欧亚经济联盟与其观察员国之间(86.7%),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78.5%)。条约覆盖率最低的是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40%)、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0%)、上合组织与其观察员国之间(65.1%)。显然,不同国家集团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条约覆盖率差别较大,由此表明它们之间在投资条约方面的利益契合程度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