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国家集团内部及相互间条约覆盖率 (考虑区域条约) #》
#表中简称:SCO—上合组织成员国;EAEU—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SCO-OB—上合组织观察员国;EAEU-OB—欧亚经济共同体观察员国。*条约覆盖率(已生效条约数,全覆盖所需条约数),余同。§EAEU观察员国仅有1个,因此本数据不具有价值。
区域内各国相互间已生效双边投资条约情况见表1。由表中可见:首先,如果只考虑双边投资条约,要形成覆盖所有本区域各国的投资条约网络需要有91个双边投资条约,现已生效的有52个,占应有条约的57.1%。如果考虑多边和区域投资条约,目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区域内国家签署或加入的,只有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投资章节和能源宪章条约。鉴于后一个条约只涉及能源领域的投资,不具有普遍保护的效果,故这里不予考虑。把前一个条约视为已经建立投资条约网络,则目前的投资条约网络覆盖率为61.5%。其次,通过投资条约,一国能够对本国在区域内的投资进行保护的范围最大的是中国,除阿富汗外,中国与区域内其他12个国家均缔结了投资条约。其后依次是伊朗(10件)、印度(9件)和哈萨克斯坦(9件)。保护范围最小的是阿富汗,仅与伊朗签订了1个投资条约。最后,按照各国在上合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中的地位,将其分为不同的国家集团。各集团间投资条约覆盖情况分别以是否考虑区域条约计,如表2、表3所示。不考虑区域条约,则其中覆盖率最高的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75%),此后依次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72.2%),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66.7%)。条约覆盖率最低的是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40%)、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0%)、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3.5%)。如考虑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这一区域条约,则其中覆盖率最高的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100%),此后依次是欧亚经济联盟与其观察员国之间(86.7%),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78.5%)。条约覆盖率最低的是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与欧亚共同体观察员国之间(40%)、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之间(50%)、上合组织与其观察员国之间(65.1%)。显然,不同国家集团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投资条约覆盖率差别较大,由此表明它们之间在投资条约方面的利益契合程度不尽相同。
图表编号 | XD001836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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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01 |
作者 | 单文华 |
绘制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