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中国与东北亚国家签订的条约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http://treaty.mfa.gov.cn/Treaty/web/index.jsp)
一方面,东北亚各国缺乏权威的制度,造成合作形成的对话和会议机制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条约,其效力和权威性较差[7];另一方面,各国在为参与合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大多是基于特定的投资事实和投资领域而制定的,一旦出现预料之外的情况,这些政策在还未形成制度时就可能被废除,造成贸易只能在既定的合约形式下进行。表5描述了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在投资贸易领域和经济领域签订的条约情况。中国与五国签订的条约大多是双边性的,多边性条约数量较少且相当部分是国际性的。此外,东北亚国家未形成相关的经贸制度,贸易无规则进行将导致出现分歧时各国倾向于保护本国利益,贸易争端无法得到统一解决,从而阻碍贸易高水平发展。
图表编号 | XD0012405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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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10 |
作者 | 孙丽、冯卓 |
绘制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东北亚经济研究院、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