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与中国政府签订社会保障双边协议的国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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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国际化:研究缘起、典型样态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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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

从我国社会保障国际化的实践进展来看(见表1),2001年7月12日,中国、德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其互免内容包括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截至2017年11月,中国已经先后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法国、荷兰、西班牙、卢森堡等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与阿尔及利亚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合作的协定。2011年10月15日,酝酿已久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13年12月9日,中国和丹麦签订社会保障协定,互免内容为中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丹麦的社会养老金和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中国政府与欧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社会保障协定。此外,200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规定,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可以凭借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为例,中国企业的雇员被派往卢森堡工作期间,将免除在卢森堡的养老保险缴费。同时,卢森堡派往中国的雇员同样免除在中国的养老保险缴费。不管是对于我国,还是对于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其他国家,都有助于解决双方投资企业和员工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这充分说明,我国利用社会保障国际化的契机,积极拓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国际关系,既可避免跨国劳动者重复参加不同国家强制规定的社保重复缴费的问题,切实维护跨国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又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