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情况》

《表1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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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企业投资利益保护——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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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商务部条法司公布的信息整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BIT中有关投资保护与促进内容以及在投资准入阶段的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约1/4的沿线国家BIT中规定,投资的财产形式变化只要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仍保留享受BIT的保护资格。此外,仅有4个国家(保加利亚、土耳其、阿联酋、也门)的BIT对中国企业投资收益的再投资给予了与初始投资同样的保护。第二,3个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也门、爱沙尼亚)对中国投资者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在其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给予保护,其余沿线国家的BIT几乎没有涉及对来自中国的间接投资的保护。第三,沿线国家BIT中很少会在投资的准入阶段有促进措施,仅有5个国家(泰国、科威特、阿联酋、伊朗、阿曼)明确鼓励并促进来自中国企业的投资,其中阿联酋推出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投资促进措施。第四,沿线国家的BIT更倾向于准入阶段后的投资保护义务,14个国家的BIT中承诺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另一国的领土内享有充分的保护和保障,这使得将保护与安全标准的范围扩大到非暴力情形下干预成为可能。第五,少数国家在公平公正、保护与安全条款之外,还增加了“非歧视措施”,即“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现有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此条款增强了对投资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