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制度偏向性检验:双边政治关系、东道国制度环境与中国OFDI区位选择——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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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政治关系、东道国制度环境与中国OFDI区位选择——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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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小括号内为t值。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得到几点政策启示:为了进一步释放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潜力,首先,应继续完善和推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一方面不断和尼泊尔、伊拉克国家进行磋商加快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进度,以双边投资协定合理约束两国投资行为,为母国跨国公司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制度质量不完善但自然资源禀赋充足的国家,比如伊拉克、蒙古、乌兹别克斯坦、伊朗等国,需要严格监督投资协定在这些国家的实施情况,及时补充相关违约条款措施以有效约束这些国家对待母国资本行为,同时合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调节制度差异对母国投资的抑制作用,在谈判中要进一步细化投资协定有关准入条件、投资待遇、收益汇出等内容,有必要依据东道国自身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条例,尽可能规避制度距离的负面影响,真正发挥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其次,充分利用高层互访这种短期的外交活动。通过政治外交促进经济合作,积极为中外企业家提供交流和合作的平台,进一步扩散母国的政治影响力,不断增强与母国制度差异较大的东道国的政治互信,继续保持和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国的政治交往活动,加强以高层互访形式推动有关战略意义上的资源投资,同时,要格外注重与沿线伙伴关系国家的政治、经济往来,尤其是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国家等等,并应当依据近年与伙伴关系国家合作的情况适时调整伙伴关系所处的等级,刺激“一带一路”沿线更多国家与中国结成更为高层次的伙伴关系,并充分利用母国国家资本带动母国企业对这些国家进行展开投资,帮助伙伴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发挥“大国”优势,增强双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凭借亲密的伙伴关系以替代东道国制度环境发挥对母国投资的促进作用;另外,还需加强海外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和不同类型,包括东道国系统性风险、特定风险,制定有关跨国企业风险防范以及风险补偿的白皮书,切实保障母国跨国公司的投资效益,尤其针对与中国存在地缘性冲突的国家,必须提前防范政治冲突等特定风险对投资可能造成的干扰,合理保障投资者权益,实现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投资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