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双边税收协定中特殊类型常设机构的约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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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双边税收协定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建议》
注:由于没有找到中国与安哥拉的双边税收协定相关资料,故合计数量为83个。下表同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除了对常设机构的一般界定外,基于双边经济合作的特点,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进行了约定,主要包括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资源开采型常设机构三类。5由表1可见,所有的双边税收协定均对工程型常设机构进行了界定,而超过半数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界定了工程型常设机构和劳务型常设机构。
图表编号 | XD0017146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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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9 |
作者 | 汤凤林、陈涵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