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典型国家和地区签订价量协议的标准[3]》
典型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并非所有药品均有必要签订价量协议,签订价量协议的多为高价药品、对财务冲击影响大或需求量不确定的药品(见表1)。价量协议既可以用于未进入医保目录的谈判药品,也可用于医保目录内费用支出较高药品的后续控制。
图表编号 | XD0021210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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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颜建周、丁瑞琳、邵蓉 |
绘制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