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签订BIT中存在安全例外的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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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资监管和安全审查立法的评估与应对——基于《建立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框架条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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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欧委会有权代表成员国就安全审查政策对外进行谈判,双方就会进一步确定BIT安全例外规定的内容。本文发现,中国和欧盟成员国签订的BIT中已有的安全例外或类似规定,都不是美式BIT中典型的安全例外表述方式(3),而是表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第1种类型是针对“待遇”条款的安全例外规定,如中国分别与德国、芬兰、奥地利、捷克、葡萄牙和保加利亚签订的BIT(4)。其中,中国—芬兰(2004)BIT的内容比较特殊,原文是“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一方在战争、武装冲突或其他在国际关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本国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5)。这与美式BIT安全例外规定文本有一些相似性。第2种类型是针对“征收”条款的安全例外规定,如中国分别和比利时、卢森堡(2005)、波兰(1988)签订的BIT。这种安全例外规定都有“适用于投资准入后、依照国内法程序、非歧视和给予补偿”的法律要求。可见,欧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现行有效的BIT在外资安全审查和安全例外问题上留下了很大的漏洞,需要中欧双方在BIT谈判中进行弥补。欧委会享有安全审查和安全例外规定的规制权、谈判权和缔约权,是双方签订BIT安全例外条款的前提和基础。有了欧盟统一的安全审查机制,就方便了欧委会在BIT谈判中确定安全例外条款的内容。本文认为,欧盟新法将成为成员国授权欧委会对外进行安全审查问题谈判的有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