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海上人命安全领域的国际海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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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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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联合国条约数据库、国际海事组织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

由于上表2中的国际海事条约缔约国数量众多并且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吨位之和的世界占比高,加之部分国际海事条约又规定了具有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不予更优惠待遇条款”(19),上述国际海事条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效力。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几乎所有国家的船舶的船长均需受该项海难救助责任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