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全球公域”资源概况及相关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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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公域资源分类看其开发的新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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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某些全球公域资源可以开发,那么该如何分配这些资源呢?毕竟全球公域资源的产权问题相当复杂。不恰当地开发全球公域资源可能会导致“拥挤效应”和“资源枯竭”等多重问题。对此,许多理论模型被提出来用以考察公共事务治理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与困境问题,例如“囚徒困境”模型、“公共池塘资源”模型等等[3]。而在各种解决方案中,将公域及其资源进行分割并将产权分配给每一位使用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这样产权所有人就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他自己那份资源。这种“圈占”的方式通常是最重要的公域治理方式。但分割公域并不是唯一的办法。另一种解决办法是由利益相关方组成一个组织来共同管理资源。上述办法到底哪种更有效取决于不同案例的成本与收益情况。例如,目前很多国家在向联合国争取获得超过其海岸350海里的外大陆架主权,就属于希望获得一部分全球公域资源的产权。而国际海底区域则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其分配问题。这种财产所有权方式是“共同”的,属于全人类,不是为各国共有或者按份额共有,这种单一性或整体性要求由国际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包括分配从国际海底区域获得的收益[4]。在外层空间条约体系中,《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外空天体及资源的所有权问题[5]。即天体不得被国家宣示主权。与国际海底区域相类似,《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6]。但《月球协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得到多少国家的签署和批准,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方面的分歧。近年来,以美国、卢森堡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国内立法,允许私人公司开发外层空间资源,这使得《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如何解读的问题变得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