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D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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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县以“同权同价同责”为出发点,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以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时提取的七项基金为依据,按“分类别、有级差”的方式,即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区位,收取土地成交价款的16%~48%(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