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辽宁省各地区不同项目区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土地增值分配结果统计表》

《表2 辽宁省各地区不同项目区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土地增值分配结果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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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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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从以上不同区域的8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建立辽宁地区统一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标准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不同项目区的分配比例并不完全具有一致的结果,影响最终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因素很多,非常复杂,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土地用途、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基准地价和土地成交价格高低等,而且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基于“谁所有,谁获得”、“谁投资,谁享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大体的比例和一般原则。其中大体的比例可以定为拆旧区居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20%~30%,建新区居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20%~30%,政府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40%~60%。一般的原则是如果村民自治管理能力较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则收益分配比例可适度偏向农村集体,然后农民从集体经济中分红获利;如果农村集体本身不强或被架空,则收益分配应以农民为主,以免给部分村干部寻租空间而导致收益的流失。此外,地方政府包括县(市)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间如何进行收益分配也应明确规则。但不管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比例,还是地方政府与农民间的利益分配,都是通过各方多次博弈达成的,只要信息公开、各方地位对等,最终都能达成各方都满意的分配比例。同时,政府还可以对收益进行再分配,通过交易税等形式调节收益偏高的交易主体收益,以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