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主体及其调解范围表》
当前行政调解主体的设置一般采取以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机关或依据法律法规所专门设立的组织机构为主,这种设置在整体上与以国家行政为基础的模式相匹配。近年来,伴随着维稳政策的提出,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行政调解主体类型也随着2009年后与行政调解相关的地方性文件的“运动式”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经梳理,在法律法规层面主要可用表1体现出来。
图表编号 | XD0080064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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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吴明熠 |
绘制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