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件典型党内法规的发文部门、规定解释主体及其解释机制分析》
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结构体系是党内法治的应有之义[14]。党内法规解释作为党内法规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其自身的法治化建设对实现党内法治也起着关键作用。法治的精髓在于限权,党内法规的精髓也在于限权[15]。具体到政党权力的法治建设,有效规制权力的分配、行使与监督是建设中国共产党政党法治的必由路径之一[16],而明确党内法规解释权的归属自然也是实现政党法治所不可或缺的微观一环。《制定条例》规定了“授权解释、承办解释、自行解释”三种权责划分,通过分析20件典型党内法规中有关解释的具体条款不难发现,商请、会同、联合以及委派等解释机制普遍存在,而“释权归属”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也依旧明显(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9164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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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10 |
作者 | 雷浩伟、廖秀健、惠洋 |
绘制单位 | 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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