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权条款的典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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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的解释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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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权条款关于解释工作承办单位职责的表述,也值得推敲。在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若干种解释权条款的表述模式,以6个省市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制定的实施性法规的解释权条款为例(见表4),对比可以发现,不论解释权条款是否规定同级党委“负责解释”或者“解释”,承办单位的职责分别被表述为“具体工作”或者“具体解释工作”,其职责定位则多表述为“承担”,个别表述为“负责”。那么,“具体工作”和“具体解释工作”是否有内容上的实质区别?“承担”与“负责”是否有性质上的实质差异?这都是值得深究的。根据《解释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各省区市党委工作机关可以“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而“具体解释工作”主要涉及研究提出解释草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方面(1),解释草案的最终审批权仍然属于制定机关。因此,无论“具体工作”或者“具体解释工作”,承办单位的工作内容都不能超越《解释工作规定》的规定范畴;不论“承办”还是“负责”,其工作性质都是辅助性、过程性的“承办”,而非终局性的“负责”。当然,有关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也应当考虑统一规范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权条款的表述,以避免因表述不统一、不严谨而导致解释机制混乱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