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中央党内法规与中共北京市委配套实施性法规的解释权条款对照》
资料来源:参见《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此外,还有必要注意到中央党内法规选定解释机关的技术逻辑,对地方党内法规,特别是对中央党内法规的配套实施性法规选定解释工作具体承办单位的影响。这里以中共北京市委制定的4部中央党内法规的配套实施性法规为例,对照不同板块的中央党内法规的解释权条款可以发现(见表2),地方配套实施性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具体承办单位与中央党内法规的解释机关保持相当的“对应性”,涉及问责、统战等政治性、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还会增加规定本级党委办公厅作为主办机构,与分管对应事项的党委工作机关共同“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图表编号 | XD0015011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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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01 |
作者 | 苏绍龙、高欣然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