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领导同志同意”类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 (1949—2016年)》

《表1“领导同志同意”类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 (1949—2016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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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研究:制度、实践与法理——兼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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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原则上可以及于所有事项,使用所有名称。其中包括有两项其他制定主体不得享有的专属权力。一是事项专属权,《制定条例》规定,应当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事项包括: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这相当于国家立法中的“中央立法权保留事项”或者称为“中央专属立法权事项”[7]。二是名称专属权,即党章、准则、条例只有中央党内法规可以使用。在党的中央组织内部,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原则和行使程序是:1) 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2) 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3) 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第三种情形中的“规定程序”实际上是一个授权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指中央领导同志签批,这表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规除采用会议审议方式之外,还可按程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签批”[8]499。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有的在印发通知中表明该法规“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可以归入“规定程序”的范畴(见表1)。至于哪个法规名称由哪个主体使用,除党章外,尚无更加细致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