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截至2019年5月20日7种称谓的现行法规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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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数据”的私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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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北大法宝

我国立法对于信息和数据的保护绝非“无法可依”。现行立法中“信息”“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电子信息”等称谓屡见不鲜(详见表2)。总的来说,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分散式立法模式,法律规定零散,主要由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构成,特别规则多,普遍规则少,碎片化立法易导致规则缺乏必要的弹性,规则之间相互重叠或缺漏;规范层级偏低,立法权威和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减损”(10)。具体来说,“信息”一词因其过于宽泛而未被予以定义;“数据”与“个人信息”究竟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抑或仅是利益尚不清楚;“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个人电子信息”事实上等同于“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的法律语言显然在立法上已被确立..(11)。然而,这些概念仍存在解释缺位之不足,从而需要更为细化的描述:(1)“数据”纳入民法保护却未界定,仅采引致条款,司法适用性差;(2)“个人信息”的内涵基本稳定为“可识别”,外延则采取“列举式”而愈发多元,但其列举的每一个概念均不明晰,不少域外法中常被列举的重要个人信息未被我国立法列举,我国不同规范中的不同列举项之间又时呈交叉、包含之关系..(12);(3)个人信息与名誉、个人隐私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暧昧不明”,导致信息保护的权利边界模糊不清,既不利于现有规则的稳定,也不利于对未来相应立法规则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