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汾渭平原三省雾霾治理实施的部分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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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汾渭平原雾霾治理的府际协同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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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山西省、陕西省和河南省的排污收费标准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以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可知,三省在排污收费标准、征收范围、控煤标准和重视程度等方面都有一定差异。此类政策的制定大都从本地利益出发,缺乏有效的政策协调,政策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汾渭平原府际协同雾霾治理的成效。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政策法规为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明确了理念、原则和权责,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15]的规定过于笼统;《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只做了宏观层面的指导,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对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并未制定山西省、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协同性政策条例,相关立法机构也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势必影响到汾渭平原府际协同雾霾治理的成效。近年来三地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条例(见表2),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政策不一致现象。此外,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然而,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