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5部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中不同类型条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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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研究——基于28部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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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倡导性、宣示性、号召性等条款,此类条款旨在从宏观层面引导各义务主体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往往具有“软法”引导的价值功能。考察现行28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中大量出现“鼓励”“指导”“加强”“支持”等模糊或弹性词汇,这些词汇大多具有宣示性、号召性和倡导性,但是对义务主体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以5部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为例(表5),法规中出现“鼓励”“指导”“加强”等词汇的频率分别为45次、28次和24次,尽管出现频率较“应当”“不得”具体性、实质性词汇的频率低,但却占据了条文内容的一大部分。2015年《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而“鼓励”“加强”“指导”等弹性语言既不明确、具体,也不具备针对性,实践中大多仅具备象征性意义,缺乏规范价值。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问题在于,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方式(除积分兑换外)有哪些?哪些主体可以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鼓励置之不理的影响是什么?若无法回应这些问题,前述鼓励性条款在利益复杂多元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践中,将无法得到有效操作和执行。作为促进型或保障型立法,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中的“鼓励”“加强”等弹性语言较多固然可以理解,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更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法律制裁”[11],导致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可预期性和可执行性被严重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