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广东省5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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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研究——基于28部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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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28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发现,地方立法“互鉴”及循守上位法规定有余,创造性回应地方需求明显不足。在立法体例上,地方立法为追求“大而全”,大多直接照搬上位法或者其他地方立法的结构体例。以广东省出台的五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为例(表4),2015年出台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采取“七章体例”(即总则;分类与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后续出台的广州、揭阳两市的地方性法规基本沿袭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结构体例。在立法内容上,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偏多,自主创新、回应地方实际需要的偏少,缺乏特色和创意。根据表4的梳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三大机制”(即行政管制机制、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作为下位法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在内容上予以大量重复、“抄袭”,缺乏创新和特色。譬如《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将失信惩戒、派驻监督员、信息公开等机制作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制机制的内容,广州、揭阳、云浮和河源的立法也予以照抄、照搬。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然而,广州、揭阳、云浮与河源的立法大量复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内容,不仅会架空上位法,还可能因缺乏针对性而无法操作。需要指出,广州、揭阳、云浮与河源之间的立法也存在一定的同质性,诸多条款在内容(如生活垃圾分类的媒体监督)上“互鉴”较多,适用于地方实际的创制性立法并不多见,这难免影响各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