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名称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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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研究——基于28部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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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规名称和立法模式上,各地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呈现出差异化特征。法规名称是地方立法的形式要件,折射出立法者的立法追求和视野。考察28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表2),名称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26部,占92.9%;名称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如《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2部,占7.1%。尽管以上“条例”和“办法”均由地方省(市)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但“条例”较之“办法”更符合立法法对法规的形式要求,更能体现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意图。除法规名称外,立法模式也是法律文本的直观形式要件。现行28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文本上呈现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立法”模式,即法律文本名称直接冠之以“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直接凸显“垃圾分类”之立法目的,如《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另一种是“嵌入立法”模式,即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内容之一,法律文本名称体现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如《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前,“嵌入立法”模式是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主流,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17个地区均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占总数的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