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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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研究——以宁夏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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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补偿立法的效力层级来看,由地方人大系统而非政府制定的已生效的地方性法规有两部,即2014年施行的《苏州市生态条例》[1]和2019年施行的《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其他立法文本普遍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虽然这些文件中的很多具有了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并具有法律的明确性、规范性特点,但毕竟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这使生态补偿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也意味着生态补偿距离法治化的模式仍有较远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