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规划补偿立法例:城乡规划补偿的功能落空与制度实现》

《表4 规划补偿立法例:城乡规划补偿的功能落空与制度实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城乡规划补偿的功能落空与制度实现》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城市规划通常被理解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的建设和其他使用依法予以各类限制和规范,是“立法者试图根据土地之间的位置关系,平衡土地之上的使用权利和其承载的特殊的社会义务的结果”[1]。因为规划限制导致的土地利益损失,虽然各国的立法表述不同(见表4),但都比较一致地趋向于基于公共目标具有合法依据的规划限制,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权所负担的———无赔偿的———社会义务容忍内容范畴。只有这种规划限制措施过于严厉,构成对私人不动产权利的额外的特别负担,做出特别负担与牺牲的私人有权提起补偿请求,本质上属于因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