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规划补偿立法例:城乡规划补偿的功能落空与制度实现》
城市规划通常被理解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的建设和其他使用依法予以各类限制和规范,是“立法者试图根据土地之间的位置关系,平衡土地之上的使用权利和其承载的特殊的社会义务的结果”[1]。因为规划限制导致的土地利益损失,虽然各国的立法表述不同(见表4),但都比较一致地趋向于基于公共目标具有合法依据的规划限制,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权所负担的———无赔偿的———社会义务容忍内容范畴。只有这种规划限制措施过于严厉,构成对私人不动产权利的额外的特别负担,做出特别负担与牺牲的私人有权提起补偿请求,本质上属于因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补偿。
图表编号 | XD0012051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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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1 |
作者 | 朱冰 |
绘制单位 | 同济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