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立法法》修订以来江苏省内地方立法起草主体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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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政府部门路径依赖及其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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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江苏各级人大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数据统计。数据为2015年3月《立法法》修订后至2017年11月期间的立法数据,仅为江苏省各级人大立法计划(规划)的正式项目,因立法调研项目未最终确定为何种起草方式而不包含其中。

上述162件法规中,其中省级法规40件,曾较大的市74件,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48件。而无立法经验设区的市制定的48件法规中,12件为人大起草,36件为部门起草。从法规性质而言,程序法规9件,均为人大起草;实体法规39件,仅3件为人大起草,占7.69%;而部门起草法规36件,达92.31%(见表2)。人大起草的9件程序法规中,全部为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而人大起草的3件实体法,其中2件为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因其意义重大由人大起草,1件为该市综合性法规,具有地方特色并且涉及部门较多,因而由人大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