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三方立法起草委托主体简况表》
从上述统计结果发现委托方为人大常委会的数量最多,占比50%,其次是政府部门,占比38%,政府法制办单独委托以及与人大或政府部门联合委托的情形较少,总计占比才12%。当然,这一数据受到立法事项与立法起草权的分配之间的关联,并可能受到不完全统计下的抽样不均衡的影响,但从概率论的角度,抽样统计调查也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全貌。委托方主要影响到费用由谁来支付以及结果评价认定使用,与第三方的联系沟通与合作中对立法内容的影响。总体上来说,委托第三方蕴含了立法起草客观中立以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这一预期,由政府部门来作为选择和委托第三方,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选择权并支付经费给第三方,也决定着对第三方起草结果的验收评价权,此时第三方起草立法很难摆脱部门的意志和施加的影响,很容易失去中立和客观的立场。而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人大实施选择和委托,则相对超脱于部门利益,也不容易给第三方施加影响,第三方起草效果会更加中立客观。但其不利影响是缺乏部门的参与,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诉求可能被忽视,可能影响立法的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图表编号 | XD003292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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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5 |
作者 | 王书娟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福建江夏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