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提出县级权力清单的不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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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力清单实效性的司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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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县级权力清单的目的有所不同,多数案件集中于两种情况:证明行政机关有权或应当行使权力清单中列明的权力、证明行政机关无权或不应当行使权力。第一种情况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7.3%,且大部分是由非行政机关提出,说明社会公众利用县级权力清单发挥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缺位、不作为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用权力清单证明行政机关无权的案件占到半数以上,说明行政相对人在监督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方面也发挥着较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