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内蒙古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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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权力清单:现状、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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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在权力清单制定上,明确了权力清单的一般原则,涵盖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官等职权。在具体权力清单主体上包括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两个层级。其中,检察官依照权力清单规定和检察长特别委托履行职责。这里有必要对检察长特别委托予以说明。从权力清单来看,检察官的权力来自于检察长的授权,这是基本原则,但是对于权力清单明确由检察长行使的权力是否可以再次向检察官授权?虽然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但是根据内蒙古检察机关的权力清单(如表3),检察长对于法律规定由其行使的权力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再行转委托给检察官行使。对于其委托事项,按照是否必须亲历要求,又可分为亲历事项和其他人员辅助事项。在权力比例结构上,除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外,检察官职权项普遍高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其中刑事执行业务最高,高达63.64%。在权力类型结构上,检察长职权主要由直接办案权、决定权、审核权和签发权构成,上述职权体现了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而检察官则主要由直接办案权、部分决定权、建议权构成。